丽公复决字〔2016〕第15号

2016-12-22 08:57 | 来源:宣传处 | 访问次数:




丽水市公安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丽公复决字〔2016〕第15号

申请人:吴某某

被申请人: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法定代表人:叶建利)。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16年9月3日作出的丽莲公(治)行罚决字(2016)xxxx号对其行政拘留八日的行政处罚决定,于2016年10月20日向丽水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局同年10月27日收到丽水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转送邮件后,已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 2016年9月1日申请人坐成都到杭州的k530次火车,到浙江金华火车站,莲都区岩泉派出所所长带着一群人叫我下车先回家。到了丽水市,我要下车回家时,说叫我先去莲都区公安分局,到了公安分局被他们强行押进刑事讯问室,关了十几个小时,到最后说要拘留我,他们以“2016年2月8日、9日、10日和7月24日、25日、26日我去北京上访以训诫书为由”叫来特警把我强行抬到拘留所。用训诫书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是用证明行为合法的证据来证明行为违法,可他们还是以训诫书来拘留我,训诫书不能作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依据来作处罚决定,没有实体行为,更何况我从来没收到训诫书。我说他们拘留我是非法的,写了申请要求查证后再拘留,可他们给我回了一份”不予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丽莲公(治)行拘不缓字(2016)第xxxx号。

综上所述,我没有违法行为,丽水市莲都区公安分局的处罚决定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应予以撤销。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公安分局于2016年9月3日作出的丽莲公(治)(2016)xxxx号行政处罚。

被申请人称:2016年7月23日至26日,吴某某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天安门周边非上访接待区滞留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查获。此外,本局还查明吴某某于2016年2月8日至10日、5月9日到北京市天安门、中南海周边非上访接待区滞留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查获。

上述事实有吴某某的陈述和申辩,北京市公安局训诫书,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局在办案过程中,已依法履行了受案、询问查证、处罚前告知、审批决定等法定程序。本局认为:吴某某多次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等非上访接待区滞留上访,扰乱了该公共场所的正常秩序,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属情节较重的情形。又因2014年11月5日吴某某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现又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属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违反治安管理,应当从重处罚。因此,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于2016年9月3日对吴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八日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我局对申请人吴某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量罚适当、运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请求丽水市公安局依法审查维持我局作出的丽莲公(治)行罚决字[2016]第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3日至26日,申请人吴某某多次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天安门周边非上访接待区滞留上访,分别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区分局府右街派出所、天安门地区分局治安大队查获,并被予以训诫多次。后于2016年8月4日被移交至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于同日受理本案并进行调查取证,同时另查明申请人吴某某于2016年2月8日、2月9日等时间多次到北京市天安门、中南海周边非上访接待区滞留上访被北京市公安机关查获。申请人吴某某被训诫后又多次到北京市天安门、中南海周边非上访接待区滞留上访,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属情节较重。因申请人曾因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11月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属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违反治安管理,依法应从重处罚。2016年9月3日被申请人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申请人吴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对吴某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作出行政拘留八日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拒绝签字。因申请人提出暂缓执行,被申请人于2016年9月3日作出不予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后将申请人吴某某送丽水市拘留所执行。2016年10月20日申请人不服该处罚决定向丽水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后由丽水市人民政府转送材料给本局。

证明以上的事实及经过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行政复议申请转送函、丽莲公(治)行罚决字[2016]xxxx号对吴某某行政拘留八日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材料证实。

本局认为:申请人吴某某因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11月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后,在2016年2月8日至10日到不是接待信访人员的场所,也不允许信访人员滞留或聚集的北京市天安门周边、中南海周边上访并滞留。申请人被训诫后,又在同年7月份多次到上述不是信访接待场所的地区上访滞留。根据《信访条例》第十八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其行为扰乱了北京市天安门周边和中南海周边的秩序,已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且属情节较重。申请人属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违反治安管理,依法应从重处罚。训诫书作为北京市公安机关制止申请人现场行为的书面证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因此申请人认为自己没有违法行为,被申请人的处罚决定严重侵害了其的合法权益的说法没有根据,其复议请求依法不予采纳。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对申请人吴某某作出的行政拘留八日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如下:

维持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作出的丽莲公(治)行罚决字(2016)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丽水市公安局

                       2016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