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公复决字〔2016〕第16号

2017-01-12 08:58 | 来源:宣传处 | 访问次数:




丽水市公安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丽公复决字〔2016〕第16号

申请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云和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吴新志)。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16年10月22日作出的云公(石)行罚决字(2016)xxxx号对其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决定,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局收到其申请材料后,已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 2016年10月21日晚陈某某被云和县公安抓走,无条件被拘留七天,是侵害了我们公民合法权益,是云和县公安滥用职权,对我们打击报复,非法拘留。事实与理由:一、我们为什么还会上访,因女儿案不立案不服。二、因民事补偿不服。三、因陈某某在2017年12月28日去杭州省公安厅上访是正常上访,没有吵闹也没做违法事,被当地公安抓回拘留十天,非法强制劳教2年。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2016年10月1日我去北京上访,本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也是公民个人诉求寻求解决的一种途径,这次我去北京府右街被北京公安接到马家楼去登记,反映我们的诉求情况,也没有违法。当地公安把我们强制抓到云和派出所,非法拘留了7天,我妻子关到现在还没有出来。申请丽水市法制处必须应当查明事实,没有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用训诫书是不能作为我定案依据的,即使我上访违法应该由北京公安机关处罚,当地公安没有处罚权。请求丽水市(公安局)法制(支队)处领导查明事实,立即给予放人。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对申请人的处罚程序合法。

2016年10月10日石塘派出所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发现陈某某夫妇于2016年10月1日至3日到北京中南海周边非法上访,于当日10时57分许受理案件,民警展开调查取证工作。10月22日1时50分,办案民警告知了违法行为人陈某某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幅度,同日我局对陈某某作出处罚决定,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对陈某某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并送云和县拘留所执行。

  二、我局认定的申请人违法事实:

2016年9月23日,陈某某与陈某某一同从云和出发到北京上访,于次日17时左右到达北京。10月1日8时许,陈某某携带材料到府右街上访,被当地民警带到派出所登记并送至马家楼救济服务中心,陈某某被北京公安机关训诫一次。后经驻京办工作人员做思想工作,陈某某于10月3日坐火车回云和。

  三、我局认定申请人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违法行为的证据有:

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训诫书,上访材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已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充分证实了陈某某以到中南海周边上访为手段,达到自身诉求的目的,其行为已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具有极强的唯一性和排他性,在法律上是完整的、充分的。

四、申请人认为我局没有管辖权。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申请人现居住地为云和县某某镇某某村xxx号,所以我局依法具有管辖权。

     陈某某以其女儿陈某某死亡案件为由,多次进京上访,经各级部门审查,其信访事项均已信访终结,且因非访被公安机关劳教和警告,而其仍然不息访,到不是信访接待场所的中南海周边信访,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

综上所述,我局作出的云公(石)行罚决字(2016)xxxx号《云和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执行方式得当,是正确有效的。请丽水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维持我局作出的决定。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份、2014年10月份,申请人陈某某因多次在北京市非正常上访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分别被云和县公安局行政处罚。2016年10月1日申请人因女儿死亡案件等为由在北京市府右街中南海周边进行非正常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执勤民警发现并被北京公安机关训诫。其妻子陈某某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机关训诫。云和县公安局在2016年10月10日发现案件后于同日受理本案并进行调查取证,2016年10月22日被申请人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申请人陈某某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云和县公安局对陈某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拒绝签字。被申请人于当日将申请人陈某某送云和县拘留所执行。被申请人妻子陈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被云和县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016年12月7日申请人不服该处罚决定向本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证明以上的事实及经过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云公(石)行罚决字(2016)xxxx号对陈某某行政拘留七日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材料证实。

本局认为:依法上访是法律赋予公民享有的权利,但公民在表达诉求时也应遵守相应的社会公共秩序。申请人陈某某因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上访被行政处罚后,明知北京市中南海周边不是接待信访人员的场所,也不允许信访人员滞留或聚集的地方,仍于2016年10月1日到上述不是信访接待场所的地区上访滞留。根据《信访条例》第十八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其行为扰乱了北京市中南海周边的秩序,已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训诫书作为北京市公安机关制止申请人现场行为的书面证明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申请人现居住地为云和县某某镇某某村xxx号,且其诉求事由发生在丽水本地,并已依法终结或作出处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管辖权。申请人妻子系因涉嫌寻衅滋事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因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滥用职权,非法拘留的说法没有根据,其复议请求依法不予采纳。云和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申请人陈某某作出的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如下:

维持云和县公安局作出的云公(石)行罚决字(2016)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丽水市公安局

                       2017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