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公安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丽公复决字〔2017〕第1号
申请人:吴某某
被申请人: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叶建利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对王某等违法行为人不作行政处罚决定行为不服,于2017年1月2日向本局申请复议,本局同月4日收到后已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16年2月6日,王某等多人到申请人家中打砸,申请人家中较多物品被毁,老人、小孩惊恐万分。申请人报警,王某等人却不受处罚。同一天,王某等人继续施暴,打砸申请人车辆,申请人再次报警,王某等人仍然不受处罚。如今,王某等人继续作恶,电话恐吓不断。《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综上,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及时打击违法行为,纵容王某等人继续作恶,申请人不服,为此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于2016年3月8日向贵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贵机关提出没有收到。现在申请人重新提出申请,请依法裁决。确认被申请人对王某等违法行为人不作行政处罚决定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吴某某反映王某等多人到申请人家中打砸其家中较多物品未受到处罚。
2016年02月05日23时许,吴某某报警称有人到其在丽水市莲都区某某镇某某村xx号家中闹事。民警出警到现场得知王某与吴某某双方因做生意发生债务纠纷,王某到吴某某丽水市莲都区某某镇某某村xx号家中将吴某某家的一个碗打碎。经现场调解,王某赔偿了吴某某被摔碎的碗钱人民币8元,当场兑现,吴某某不追究王某法律责任,双方同意调解结果并签字,此事已了结。
二、申请人吴某某反映2016年2月6日当天王某继续施暴打砸其车辆。
2016年2月6日10时07分,吴某某到碧湖派出所报案称其停在门口的一辆车牌号为浙kxxxxx的桑塔纳车前引擎盖被人砸了几个坑。接警后,民警到现场进行了现场勘查,对现场情况予以固定,受案开展调查。受害人吴某某反映:怀疑砸坏其车系王某所为,但未亲眼所见也无证据证明是王某所为。当日,开具了传唤证,并通过吴某某提供的王某联系方式联系了王某。王某在电话中称其已经在上海,因近期生意很忙,一时无法赶回,但会尽快赶回。民警在电话中告知其在2016年2月15日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2016年03月05日因该案案情复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办理了延长手续。2016年3月16日,王某从上海回来到碧湖派出所接受询问。王某陈述将吴某某家中碗摔碎的事实,但双方已调解,同时称其未将吴某某车子砸坏。目前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吴某某的桑塔纳车被人砸坏系王某所为,此案正在进一步的调查中。
3月16日,申请人吴某某向公安机关提供桑塔纳车修理发票,公安机关告知吴某某该案正在调查之中,目前尚未确认具体砸车的人员,并告知如有其他线索可以继续向公安机关提供。
我局对该案进行了及时受理,并履行了法定的调查取证职责,请市局予以审查。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5日23时许,申请人开车回到家不久,其表弟王某来到申请人家中商谈两人经济纠纷的事情,商谈过程中,王某把申请人家中的碗敲碎了一个。被申请人所属的碧湖派出所接到报警后,及时赶到现场处置,经出警民警现场调解处理结案。2016年2月6日9时许,申请人起床发现其停在家门口的桑塔纳两千车(车牌:浙kxxxxx)前引擎盖被人砸了三个坑。碧湖派出所接报后即于2016年2月6日当天受案调查,并依法开展了现场勘验等调查取证工作。由于案情复杂,被申请人于同年3月5日延长了该案的办案期限30日。同年3月16日办案单位告知申请人经调查暂无证据证实申请人的车系王某所砸,有进一步线索可以向公安机关提供。申请人认为对王某等违法行为人不作行政处罚决定行为违法向本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申请材料表述不清楚,本局依法于2016年3月14日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因邮寄补正材料原因,申请人于同年6月22日认为我局未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行政诉讼,同年12月21日被莲都区人民法院驳回。2017年1月4日,我局收到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确认被申请人对王某等违法行为人不作行政处罚决定行为违法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本局已依法受理了申请。
证明以上的事实及经过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申请人的询问笔录、王某的询问笔录、现场勘查记录等证据材料证实。
本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之规定,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碧湖派出所民警出警后对王某敲碎碗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予以现场处结备案并不违反规定。该法第九十九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三款:对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逃跑等客观原因造成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无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并向被侵害人说明情况,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申请人的车子前引擎盖被砸三个坑的案件,在时空上与其他双方当事人直接有现场交集的指认违法行为人案件有所不同,且案件的调查有一定的客观规律,受各种客观条件的限制,公安机关受理的案件在一定期间内并不能百分之百的调查清楚并全部作出处理。根据本案证据材料,无法证实申请人所述的车子前引擎盖被人损毁三个坑的违法行为人情况,被申请人已在我局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之前履行了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予以受案并调查取证,向申请人说明情况继续在调查的法定职责。因此申请人吴元章的复议请求依法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丽水市公安局
2017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