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公复决字〔2017〕第2号

2017-03-20 09:08 | 来源:宣传处 | 访问次数:




丽水市公安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丽公复决字〔2017〕第2号

申请人:安某某

被申请人:缙云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赵应华)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16年12月21日作出的缙公(壶)强戒决字(2016)xxxx号对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的决定不服,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我局于2017年2月13日收到申请,本局已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认为自己在官寨派出所要了份证明委托在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xx街尿检。尿检了二、三个月就从xx街xx村搬去县城住了。2016年回家补办身份证向当地社区领导报到,领导说只要不吸没事的。我妈和我老婆去官寨派出所问说只要不吸没事的。2016年12月16日叫我到壶镇派出所尿检为阴性,2016年12月20日叫我到壶镇派出所尿检结果为阴性。请求撤销缙云县公安局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缙云字(2016——xxxx)。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2015年3月6日申请人被贵州省织金县公安局作出责令社区戒毒三年的决定,同日对申请人送达了该决定书,申请人也在社区戒毒决定书中进行签名确认。申请人虽然在2016年12月16日、20日在壶镇派出所尿检中为阴性,但申请人自2016年3月后未到当地派出所尿检,也未委托缙云县公安局派出所尿检,违反了国务院颁发的《戒毒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擅自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3次以上或者累计超过30日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的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 贵州省织金县官寨苗族乡人民政府及织金县公安局官寨派出所证明了申请人自2016年3月份后未到当地派出所尿检,申请人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上述事实有安某某本人的陈述、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和贵州省织金县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织金县公安局官寨派出所证明等证据证实。

二、本案定性准确,程序合法,量罚得当。复议申请人安某某自2016年3月份擅自离开社区戒毒地点累计超过三十日,复议申请人的行为已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我局依法对该案作了受理、调查、告知后,于2016年12月21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安某某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并在当日对安某某送达了该处罚决定,其办案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量罚得当。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法律手续完备,量罚得当。为维护法律尊严,特恳请丽水市公安局依法维持我局对申请人安某某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6日贵州省织金县公安局三甲派出所在织金县官寨乡xx村xx组安某某家中查获申请人并证实其吸食毒品海洛因的违法行为。2015年3月6日,安某某因吸毒被贵州省织金县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自2015年3月13至2018年3月12日)。同日,送达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予安某某。在社区戒毒期间,安某某来到浙江省缙云县务工,自2016年3月份后申请人擅自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未到执行地公安机关尿检,也未委托缙云县公安机关尿检。因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被织金县公安局官寨派出所和织金县官寨苗族乡人民政府列为脱管人员。2016年12月16日,缙云县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复议申请人安某某未按要求到社区戒毒地接受尿检,并擅自离开社区戒毒地点累计超过三十日,已被贵州省织金县公安局官寨派出所在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系统录入为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后虽经2016年12月16日和12月20日两次尿检,结果为阴性,但依据《戒毒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其已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2016年12月21日缙云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安某某作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的决定,并送浙江省十里坪强制隔离戒毒所强戒。后申请人不服向丽水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2017年2月13日本局收到其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证明以上的事实及经过有复议申请书、复议答辩书,缙公(壶)强戒决字(2016)xxxx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脱管证明等证据材料证实。

本局认为:申请人安某某于2015年3月6日因吸毒被贵州省织金县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在社区戒毒期间未书面报告的情况下,擅自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累计超过三十日,未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戒毒条例》第十九条和二十条的相关规定,属于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情形。因此申请人安某某请求撤销缙云县公安局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复议请求和理由依法不予采纳。缙云县公安局2016年12月2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申请人安某某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做出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措施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如下:

维持缙云县公安局2016年12月21日作出的缙公(壶)强戒决字(2016)xxxx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丽水市公安局

2017年3月20日

��行政复议之前履行了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予以受案并调查取证,向申请人说明情况继续在调查的法定职责。因此申请人吴元章的复议请求依法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丽水市公安局

2017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