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公复决字〔2017〕第9号

2017-06-27 09:24 | 来源:宣传处 | 访问次数:




丽水市公安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丽公复决字〔2017〕第9号

申请人:赖某某

被申请人: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法定代表人:叶建利)。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17年5月9日作出的丽莲公(联)行罚决字(2017)第xxxx号对其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于2017年5月10日向丽水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我局于2017年5月10日收到申请,本局已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17年5月9日作出对申请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向丽水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事实及理由。申请人称其于2017年5月份回村参加本村村民主任候选,一律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参加村民主任竞选,未做违法事情,2017年5月8日被通知,致派出所进行询问,2017年5月9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以向村民买票的方式进行贿选,其行为构成破坏选举秩序为理由,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该处罚决定与事实不符。特此要求被申请人撤销处罚的决定。

被申请人称:一、行政复议人赖某某破坏选举秩序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017年5月7日晚,违法行为人莲都区xx街道xx村村民主任候选人赖某某出资,指使违法行为人刘某某、刘某某出面帮其拉票贿选,当晚刘某某和刘某某窜至浙江省丽水市人民医院以3500元9张选票的价格向同村的刘某某进行拉票贿选。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赖某某、刘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询问笔录,报案人刘某某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二、对行政复议人赖某某破坏选举秩序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准确,符合法定程序。

答辩人在办理赖某某破坏选举秩序案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履行了受案、询问查证、处罚前告知、审核审批等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答辩人对赖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收缴非法财物三千五百元,当日送达给赖某某。本案处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量刑适当。

综上所述,答辩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量刑适当。行政复议人复议理由缺乏依据,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答辩人恳请丽水市公安局维持我局对赖某某作出的“丽莲公(联)行罚决字(2017)第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7日晚,申请人莲都区xx街道xx村村民主任候选人赖某某出资,指使违法行为人刘某某、刘某某出面拉票贿选,企图至竞争对手刘某某落选,当晚刘某某和刘某某窜至浙江省丽水市人民医院以3500元9张选票的价格向同村的刘某某进行拉票贿选。2017年5月8日,申请人赖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拒不承认违法事实。答辩人在办理赖某某破坏选举秩序案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履行了受案、询问查证、处罚前告知、审核审批等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答辩人对赖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收缴非法财物三千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当日送达给赖某某。2017年5月9日,申请人赖某某被送至丽水市拘留所执行拘留,2017年5月10日因申请人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被申请人于2017年5月11日作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2017年5月10日申请人不服“丽莲公(联)行罚决字(2017)第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向丽水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2017年5月10日本局收到其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证明以上的事实及经过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丽莲公(联)行罚决字(2017)第xxxx号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材料证实。

本局认为:2017年5月7日晚,申请人莲都区xx街道xx村村民主任候选人赖某某出资,指使违法行为人刘某某、刘某某出面拉票贿选,企图至竞争对手刘某某落选,当晚刘某某和刘某某窜至浙江省丽水市人民医院以3500元9张选票的价格向同村的刘某某进行拉票贿选。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因此申请人赖某某请求撤销莲都区公安分局作出的“丽莲公(联)行罚决字(2017)第xxxx号”决定的复议请求和理由依法不予采纳。莲都区公安分局2017年5月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申请人赖某某作出的行政拘留五日,收缴非法财物三千五百元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措施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如下:

维持莲都区公安分局2017年5月9日作出的“丽莲公(联)行罚决字(2017)第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丽水市公安局

                    2017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