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公复决字〔2018〕第3号

2018-08-31 10:42 | 来源:办公室 | 访问次数:




丽水市公安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丽公复决字〔2018〕第3号

申请人:潘某某

被申请人:松阳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饶庆勤)。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17年11月17日作出的松公(西)不罚决字〔2017〕xxxxx号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请求撤销“松公(西)不罚决字〔2017〕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本局2018年115收到申请后并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 2017年09月19日19时30分许,其和潘某某等人在松阳县西屏街道一民房内打麻将时,与潘某某的妹夫发生口角,随即潘某某即接嘴大骂申请人,申请人回复了一句“帮你当上村主任口气都不同了”。潘某某立即翻脸,一边口中说要教训申请人,要把申请人敲掉,一边抓起一把麻将甩过来,将申请人额头及颌窦部都砸伤,血流满面,申请人立即报警,不久即有被申请人的西屏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拍照,并叫双方到派出所做了“询问笔录”,民警叫申请人去医院就医,拍片后缝了几针回家休息。

申请人治疗结束后,经被申请人法医鉴定申请人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无鉴定结论告知书)。2017年11月17日被申请人发给申请人一份《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一份《民事争议权利告知书》。决定不对潘某某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告知申请人的经济损失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民事争议权利告知书》申请人完全接受,但对于《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不服,申请人认为:1、申请人是与潘某某妹夫发生口角,这是正常的争议,根本不需要潘某某参与进来,潘某某完全以村民主任权势来压制被申请人。

2、申请人是随手推倒麻将不想再玩,而潘某某是直接抓起麻将牌甩到申请人头上来的。如果真像潘某某狡辩的说是将麻将牌扔到桌子上,是麻将牌弹起弹到申请人额头部位,那完全可以做实验,看看麻将牌能否弹起来将申请人这么个高个子的额头伤的如此厉害。

3、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罚二百元以上伍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的,处五日以上五日以下拘留五百元以下罚款”。现申请人的损伤程度已达到轻微伤。为何不予以拘留罚款?

综上,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松公(西)不罚决字〔2017〕xxxxx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受理复议。

被申请人称:一、该案事实清楚

申请人称2017年09月19日19时30分许,其和潘某某等人在松阳县西屏街道一民房打麻将时,因琐事与潘某某发生口角,后申请人“随手推倒麻将不想再玩,潘某某是直接抓起麻将甩到申请人头上,将申请人砸伤,并不是潘某某说的将麻将扔到桌上,反弹造成申请人额头受伤。”针对该异议,我局重新对该案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和潘某某在打麻将过程中发生口角之后,申请人“先抓起麻将扔到桌子上,潘某某随后也抓起麻将扔到桌子上,结果潘某某扔到桌上的麻将反弹到申请人的额头部位,造成申请人额头受伤,潘某某主观上没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其故意伤害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人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

二、该案程序正当合法

答复人在作出最后处理决定前,依法进行是受案、现场勘验检查、调查询问、鉴定、调解,最后经审批下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均遵循了有关法律规定。

三、该案适用法律准确

答复人在案件调查结束后,根据本案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予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我局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是完全正确的,请求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

经审理查明:2017年09月19日19时30分许,申请人和潘某某等人在松阳县西屏街道一民房打麻将时因口角发生纠纷,后申请人额头受伤。被申请人在受理该案后依法进行调查取证、现场勘验检查、询问证人、鉴定、调解等工作。在案件调查结束后,根据本案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予行政处罚。2018年1月15日申请人不服该决定向丽水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

证明以上的事实及经过有行政复议申请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答辩书,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证实。

本局认为:2017年09月19日19时30分许,申请人和潘某某在松阳县西屏街道一民房打麻将时因口角发生纠纷,申请人先抓起麻将扔到桌子上,潘某某随后也抓起麻将扔到桌子上,后申请人额头受伤,根据在场证人证言无法证明潘某某主观上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其故意伤害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因此申请人认为该行政处罚认定事实不清,与事实不符,要求撤销对其的行政处罚说法没有根据,其复议请求依法不予采纳。松阳县公安局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如下:

维持松阳县公安局作出的松公(西)不罚决字〔2017〕xxxxx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丽水市公安局

2018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