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起,停车不按箭头指示停放要罚款?这些事你必须知道

发布时间:2020-08-2415:34 来源:宣传处 访问次数:




重磅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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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省委批准通过《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该条例将于2020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2020年5月29日丽水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0年7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文明条例对道路交通有哪些规范?

对大家的日常出行又有什么影响?

小编带大家来一一解读

1.停车问题

条例十三条第一项规定,重点治理以下影响公共秩序的不文明行为:(一)机动车不按停车位的指示方向停放的。违反本规定的,依据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处五十元罚款。

2.车内抛物问题

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重点治理以下影响公共秩序的不文明行为:(三)从车辆内向外抛撒物品的。违反本规定的,依据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乘车人向车外抛撒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所以,不管是驾驶员还是乘客,都不能向车外随意丢弃物品。

3.涉水路段行驶问题

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重点治理以下影响交通出行的不文明行为:(二)机动车行经积水路段未低速通行,影响其他车辆通行或者致使积水飞溅行人。违反本规定的,根据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4.非机动车礼让行人问题

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重点治理以下影响交通出行的不文明行为(三):经过人行横道时不礼让行人。违反本规定的,根据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大家都知道,咱们大丽水机动车礼让斑马线做得非常好,那么非机动车礼让斑马线的行为是不是也要跟进呢,这次条例也是做了硬性规定。

5.关于正确佩戴头盔的问题

条例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重点治理以下影响交通出行的不文明行为:(四)电动车及搭载人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违反本规定的,根据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以后大家出门不要只是将头盔随便一扣就好了,一定要系好扣带。

6.关于行人过马路的问题

条例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重点治理以下影响交通出行的不文明行为:(五)行人横过马路或者穿越道路时看手机、嬉闹、攀爬道路隔离设施的。违反本规定的,根据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过个马路还要低头看手机的

只能给你奉上一张罚单了

最后附上条例原文(交通部分)

大家可以好好学习一下

第六条 倡导下列文明行为;其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遵守的,从其规定:

(四)文明出行,公交优先,等候公共服务、使用公共设施、参加公共活动时,有序排队,主动礼让老弱病残孕幼;

第十一条 重点治理以下影响公共秩序的不文明行为:

(一)机动车、非机动车占用消防车通道,占用盲道、坡道、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等无障碍设施,或者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公共区域违规停放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三)从建筑物、构筑物、车辆内向外抛撒物品。

第十三条 重点治理以下影响交通出行的不文明行为:

(一)市、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主要街道和重点公共区域内,机动车不按停车位的指示方向停放;

(二)机动车行经积水路段未低速通行,影响其他车辆通行或者致使积水飞溅行人;

(三)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时以手持方式使用手机,或者经过人行横道时不礼让行人;

(四)驾驶非机动车逆向行驶、闯红灯、越线停车,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搭载人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五)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穿道路时看手机、嬉闹、攀爬道路隔离设施。

第十六条 互联网租赁车辆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科学有序投放车辆,规范停放秩序,加强车辆的停放管理,及时清理随意停放影响通行或者市容市貌的车辆,及时维修故障车辆。

公民应当文明使用互联网租赁车辆,不得故意损坏车辆,不得违规停放,影响通行或者市容市貌。

鼓励和支持公民劝阻不文明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的,及时向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举报。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机动车行驶过程中驾驶人向车外抛撒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乘车人向车外抛撒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抛撒物品的,由该建筑物、构筑物的物业服务企业、产权人或者经营管理单位予以劝阻;拒不听从劝阻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机动车不按停车位的指示方向停放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处五十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影响其他车辆通行或者致使积水飞溅行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经过人行横道时不礼让行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或者搭载人未佩戴或者未正确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影响车辆或者行人正常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最后的最后再提醒一遍

本条例自2020年11月1日起实行

大家快点奔走相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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