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市公安局划转行政执法事项(2021年) |
公安(共7项) |
处罚事项清单 | 职责边界清单 | 划出部门 |
序号 | 事项编码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具体划转 执法事项 |
1 | 330209826000 | 对在人行道违法停放非机动车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九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 全部 | 1.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加强日常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发现“在人行道违法停放非机动车”的,及时制止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履行日常监管职责中发现“在人行道违法停放非机动车”的,及时告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 丽水市公安局 |
2 | 330209896000 | 对擅自在人行道设置、占用、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三十五条 根据道路交通需求,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城镇道路范围内施划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限定停车时间,但不得在盲道及其配套设施所在的地方施划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占用、撤除道路停车泊位。 第八十六条第三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设置、占用、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全部 | 1.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加强日常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发现“擅自在人行道设置、占用、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的,及时制止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履行日常监管职责中发现“擅自在人行道设置、占用、撤除道路停车泊位”,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或案件线索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 丽水市公安局 |
3 | 330209352001 | 对违规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规定范围内种植、建设、施工等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 第三十一条第五项 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或者建设的行为: (五)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种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或者堆放重物、取土、采石、用火、排放腐蚀性物质、挖塘、修渠、修晒场和水产养殖场、修建建筑物、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至第九项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对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责令限期拆除,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有第五项至第八项行为,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有第九项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全部 | 1.公安机关负责“违规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规定范围内种植、建设、施工等”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公安机关。 2.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违规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规定范围内种植、建设、施工等”的,将相关情况告知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公安机关。 | 丽水市公安局 |
4 | 330209352002 | 对违规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规定范围内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 第三十一条第六项 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或者建设的行为: (六) 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百米地域范围内,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但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和航道通畅而进行的养护疏浚作业除外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至第九项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对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责令限期拆除,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有第五项至第八项行为,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有第九项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全部 | 1.公安机关负责“违规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规定范围内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公安机关。 2.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违规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规定范围内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的,将相关情况告知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公安机关。 | 丽水市公安局 |
5 | 330209352003 | 对违规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规定范围内采石、采矿、爆破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 第三十一条第七项 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或者建设的行为: (七)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实施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以外的采石、采矿、爆破。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至第九项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对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责令限期拆除,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有第五项至第八项行为,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有第九项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全部 | 1.公安机关负责“违规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规定范围内采石、采矿、爆破”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公安机关。 2.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违规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规定范围内采石、采矿、爆破”的,将相关情况告知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公安机关。 | 丽水市公安局 |
6 | 330209352004 | 对违规在管道附属设施上方架设线路或在储气库构造区域范围内施工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 第三十一条第八项 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或者建设的行为: (八)在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的上方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或者在储气库构造区域范围内进行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至第九项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对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责令限期拆除,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有第五项至第八项行为,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有第九项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全部 | 1.公安机关负责“违规在管道附属设施上方架设线路或在储气库构造区域范围内施工”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公安机关。 2.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违规在管道附属设施上方架设线路或在储气库构造区域范围内施工”的,将相关情况告知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公安机关。 | 丽水市公安局 |
7 | 330209352005 | 对阻碍依法进行的管道建设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 第三十一条第九项 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或者建设的行为: (九) 阻碍依法进行的管道建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至第九项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对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责令限期拆除,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有第五项至第八项行为,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有第九项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全部 | 1.公安机关负责“阻碍依法进行的管道建设”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公安机关。 2.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巡查中发现“阻碍依法进行的管道建设”的,将相关情况告知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公安机关。 | 丽水市公安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