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整顿 | 丽水市公安局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公示

2021-04-19 10:28 | 来源:丽水公安


为深入贯彻落实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要求,坚持开门搞整顿,根据丽水公安队伍教育整顿实施方案,现将丽水市公安局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面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01重点整治贯彻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不到位问题(一)接受他人请托,违规过问或干预司法办案、插手具体案件办理的;

(二)与案件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违规接触交往、办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

02重点整治有案不立、压案不查、降格处理及违规取保候审问题(一)有案不立问题:有警不处,警情未按照110接处警规范及时处置;处置不规范,未严格执行110接处警规范,处警履职不到位;有案不受,对涉案警情、群众上门报案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受案手续,或者推诿扯皮、故意阻挠甚至人为造假;有案不立,对涉案警情受案后拖延不办,未在规定时限内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决定;不依法告知,对涉案警情受立案后,未依法出具受案回执或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

(二)压案不查问题:受立案后不依法及时开展侦查(调查)取证工作,不依法及时采取强制措施;对不构成犯罪的,不及时依法撤销案件、终止侦查;对发现新的犯罪线索,不依法立案侦查或者继续侦查;行政案件不处罚或降格处罚、无正当理由不执行行政拘留、不符合调解范围而以调代处。

(三)降格处理及取保候审等问题:符合移送起诉条件不及时移送起诉;刑事案件降格处理;违规取保候审,未依法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取保候审保证金管理不规范,取保候审保证金不及时退还;选择性、趋利性执法办案;其他违规执法司法问题。

03重点整治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一)徇私枉法、滥用职权,通过编造虚假考核立功材料、病情鉴定、妊娠检查和生活不能自理鉴别结论等不法手段为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

(二)在提请罪犯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中收受贿赂、谋取私利的。

(三)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提请减刑、假释和办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

(四)群众举报、受害人或其家属上访反映公安机关在提请罪犯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中违法违纪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规办理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行为的。

04重点整治违规插手、干预经济纠纷问题(一)以“刑事优先”为由,干扰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正常审理、执行的。

(二)对无管辖权的案件线索强行立案的。

(三)以涉嫌刑事案件为名,替经济纠纷一方“拉偏架”,迫使经济纠纷另一方赔偿损失或者放弃合理利益诉求的。

(四)有其他违规插手、干预经济纠纷行为的。

05重点整治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参股借贷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问题(一)公安民警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违规获取报酬的。

(二)公安民警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者证券的;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三)公安民警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规获取内幕信息,直接或间接买卖股票、认股权证、信托、基金等金融理财产品,或利用职权推销指定安保、交通、保险等产品的。

(四)公安民警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或违反相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虽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

(五)公安民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其分管的辖区或业务范围内违规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或者违规任职、兼职取酬的。

(六)离职、退休三年以内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或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离职两年以内的其他公安民警,违规受聘或从事经营活动的。

06重点整治涉“酒赌毒网”问题(一)涉酒问题:在值班、备勤、执行公务等期间饮酒或酒后值班、备勤、执行公务的;实行战时工作机制期间饮酒或违反规定在工作日饮酒的;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酒后滋事、失德失态、贻误工作的;

(二)涉赌问题:参与赌博行为的;利用职务之便,干预赌博案件查处的;

(三)涉毒问题:利用职务之便贩毒、吸毒的;对涉毒人员徇私枉法的;

(四)涉网问题:非因工作需要查询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传播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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