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森林防火期,这些事情不能干!

发布时间:2022-03-2115:12 来源:丽水公安 访问次数:


每年的11月至次年4月为我省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未经批准,任何个人和单位严禁在林区野外用火。2021年,经全市公安机关依法侦破森林火灾刑事案件18起,其中:因群众烧杂草引起森林火灾9起、烧草灰引起的4起、上坟烧纸钱引起的2起、乱扔烟头引起的2起、残障人士引发的1起。


我市森林火灾90%以上都是人为用火引起的,群众烧杂草和烧草木灰的占比大,且基本上是过失引起森林火灾。例如:2020年11月9日,吴某某在云和县凤皇山街道梅垄村“后岱垟”山场抓鸟时被马蜂叮咬,随即点燃香烟夹在树枝上熏马蜂窝,烟头掉落引起山火,受灾林地面积达900余亩。后经云和县法院审理,吴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该案已被省森防指列入2022年“3.19”森林防火警示教育片典型案例。


目前,我市正处于森林防火关键期,大家可通过观看2022年“3.19”森林防火警示教育片,明白在林区不能烧草木灰、烧纸钱等违法野外用火,知道这些事情不能做。希望广大群众要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森林防火等法律法规。

森林火灾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
及法律依据



放火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和《刑法修正案(三)》第一、二条规定,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国家林业局 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规定,凡是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其他林木火灾的都应当立案。


失火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失火罪是指过失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标准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一条规定: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以立案追诉。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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